催收不合法债款罪的标准适用
1.构建维护法益的两层维度
违法是由于侵害了某种法益,但并不是任何法益都能清楚界定违法。换言之,当某种法益概念愈笼统化时,定罪的界限也愈模糊化,这将导致司法过程中部分罪名的扩张适用。例如,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在实务中经常被扩张适用,其实质就是维护法益的定位不确切。该罪被放置在社会办理次序罪一章中,其维护法益概念极为笼统,部分行为(如屡次在商铺消费但拒不付款的行为)被肆意曲解为具有危害社会办理次序的性质,彻底僭越了前置法的适用位置。同理,催收不合法债款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行为人构成违法彻底依托是否触犯单一法益而确定,这容易使法益约束入罪的机能无法发挥作用,然后成为继寻衅滋事罪之后的第二口袋罪,并不合适。为避免往后司法实践中存在上述乱象,应考虑维护法益的两层维度即从个罪的构成要件中提炼出单一法益的两层内核。由于催收不合法债款的实质是通过施行危害人身民主、自由权力进而危及社会次序的行为以确证并落实法令并不认可的利益,可将公共次序(不合法催收行为的否定)和产业买卖次序(不合法债款的否定)作为该罪维护法益的两层维度,其中维护前者法益是手法,维护后者法益是目的,两者缺一不可。司法者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建立此罪时,应恪守法益的两层维度对构成要件进行解说,这既能与前置法坚持和谐然后合理划定该罪的处分规模,又是立法目的的底子寻求。
2.不合法债款与不合法催收行为的确定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讨取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拘禁他人行为怎么定罪问题的解说》中标明了不合法债款是为了讨取赌债、高利贷等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司法实践并没有结合维护法益进行构成要件解说,导致实务中有的案件对债的金额、类型、内容扩张适用,已经违背了解说的本来目的,这也给催收不合法债款罪中不合法债款的标准确定敲响了警钟。不合法债款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应结合维护法益对其进行标准诠释。换言之,应将损坏产业买卖次序作为本罪的不合法债款的点评标准。由此可推断出,基于嫖娼、赌博等不法原因给付所产生的债款可以被归入不合法债款的行列,这是由于上述行为自身损坏了正常的产业买卖次序,并不被法所答应。高利贷产生的债款应该视放贷利率高低而决定,当利率低于民法中规则的标准时,并不能点评为不合法债款,这考虑到此种情况并没有打破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彻底属于正常的产业买卖。而关于诉讼时效届满、两边打赌形成的债款应一律排除在本罪的不合法债款之外,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债款属于正常产业买卖次序下的灰色监管地带,法令既不明确反对也不鼓励,既然如此,刑法应坚持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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